《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这里的“停止评审”是对项目进行直接废标(终止采购)并把原因告知采购人,还是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告诉采购人,评审小组现场等待采购人的意见?近日,有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这一问题。
评审专家没有废标权
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主任王咏妙认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责任主体,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项目进行废标(终止采购)应当是采购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并没有权利决定项目是否废标(终止采购)。“停止评审”指的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工作停止下来,对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进行封存,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因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强制性规定被停止评审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如果认定采购文件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继续评审,并将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如认定确实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怎么处理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提醒,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一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能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废标(终止采购),然后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影响评审结果才重新采购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69号文却有不同,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以此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才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87号令第六十五条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显然这里还是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程序的。
但是,在此情形下,是否意味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认定呢?并不尽然,依据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便是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并不需要重新招标,即可以继续招标程序,如果恰逢评标正在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
那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又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呢?答案是存在的。采购(招标)文件中往往会有相当的内容是对项目背景的介绍,内容往往会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强制性规定的国家大政方针、基本制度的介绍,由于采购(招标)文件制作者责任心不强、政治和法律意识单薄,审查又不规范,往往就会出现文字表述、概念、内涵错误,比如有些采购文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写错,显然这些错误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这些内容是项目背景性的而不涉及供应商响应(投标)和政府采购权利义务条款,因此并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投标)。在此情形下,如果硬性执行,非要废标(终止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就过于机械延误政府采购效率了。